论坛总版规
论坛总版规 作者: 碎心小鱼儿 起始时间: 2008-1-3 结束时间: 不限 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、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、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《秦皇岛人在北京论坛》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本论坛各版块之版规不得与本管理规定相抵触,如有冲突,以本管理规定为准。
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本论坛注册及浏览的一切用户。
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包括总则、发贴规则、版务管理、管理团队、特邀人员、附则六个部分。
第二章 发贴规则
第一条 发贴是指在本论坛发布文章、图片、小字报及其他通过网络传输至本论坛的任何信息。
第二条 发贴中禁止含有下列信息:
1、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政策性文件、违反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的;
2、含有造谣、诽谤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;
3、含有暴力、色情、迷信、粗俗内容的;
4、含有泄露国家秘密、军事秘密的;
5、未经本论坛同意,发布含有未经公开报道且未经证实之消息的(已公开报道或已经证实的且已自行注明的除外);
6、含有宣扬种族歧视、破坏民族团结内容的;
7、含有不文明用语,或对任何人(人群)、任何单位、政府、政府部门进行恶意攻击、威胁、侮辱、贬低、谩骂、诋毁的;
8、所发信息的主要内容与所在版块类型不符的;
9、未经本论坛同意,发布任何形式之广告的;
10、含有病毒或恶意代码的;
11、影响版务管理(包括但不限于:持续纠缠、恶意灌水、重复发贴、雷同发贴等)或浪费版面资源、影响他人浏览或有意阻碍他人发言的;
12、含有虚假信息内容或可能误导他人的;
13、违反所在版块之版规的;
14、其他影响论坛正常秩序的。
第三章 版务管理
第一条 版务管理是秦皇岛人在北京论坛管理团队每一成员的当然义务。
第二条 版务管理是指本论坛管理团队成员根据《秦皇岛人在北京论坛》及本管理规定对本论坛的信息及用户进行的一切管理活动,包括但不限于:
1、制定或修改版规;
2、对符合本论坛管理规定和版规的优秀贴子加精、置顶,并增加该发贴用户各项数值;
3、对经常发布优秀贴子的用户进行特殊奖励;
4、对违反本管理规定或版规的贴子编辑、锁定、删除,并扣减该发贴用户各项数值;
5、对经常违反本管理规定或版规的用户采取屏蔽、锁定、批量删除该用户所发信息、删除该用户及其所发全部信息、限制该用户部分或全部权限、限制该用户IP登陆本论坛等处理措施;
第三条 对用户ID采取屏蔽或锁定24小时以上处理措施的,采取该处理措施的管理团队成员应发布处理公告。
第四条 本论坛管理员、总版主有权根据上级或有关部门的要求,或经讨论抉择后保留或删除论坛中的任何内容且不需说明理由。
第五条 用户应当尊重并服从版务管理。用户对版务管理有异议的,应在本论坛建议与意见区发贴说明,不得在其他版块发表异议。
第四章 管理团队
第一条 管理团队成员包括:管理员、版主、超级版主。
第二条 本论坛实行团队管理模式,亦即每一管理团队成员均有义务对整个论坛版务管理承担责任。
第三条 管理团队每一成员均只对秦皇岛人在北京论坛负责,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。
第四条 总版主由管理员任免,拥有本论坛前台的一切权限。版主由管理员直接任免,或由总版主推荐并经管理员批准后任免,拥有其负责版区内的一切权限或部分权限,具体授权由管理员决定。必要时,管理员可直接或授权总版主授予版主超越其负责版区的特殊权限。
第五条 管理员的主要职责:主对本论坛后台程序进行维护;兼对本论坛各版区之版务作巡察并处理。
第六条 总版主的主要职责:主对本论坛各版区之版务作巡察并处理;兼对各版区版主进行版务指导、提出建议。
第七条 版主的主要职责:主对负责版区之版务作具体处理;兼巡察其他版区之版务且在必要时进行临时性版务处理,在负责版区内引导性发贴,对负责版区内用户进行发贴指导、提出建议,并积极引导论坛健康向上的风气,拉动所负责板块的人气。
第八条 各版区之版规由负责该版区的版主制定或修改,并经管理员或总版主审核后予以发布。必要时,管理员或总版主亦可直接制订或修改各版区的版规。
第九条 版主的任免标准及相关规定,由管理员或管理员授权总版主另行制定。
第五章 特邀人员
第一条 特邀人员包括:荣誉会员、论坛贵宾。
第二条 特邀人员不对秦皇岛人在北京论坛负责,亦不承担版务管理之义务。
第三条 荣誉会员、论坛贵宾均由管理员授衔及解衔。
第四条 荣誉会员的主要职责:主在本论坛内进行引导性发贴;兼对本论坛用户进行发贴指导、提出建议。
第五条 论坛贵宾的主要职责:对本论坛用户进行发贴指导、提出建议。
第六条 荣誉会员、论坛贵宾的授解衔标准及相关规定,由管理员或管理员授权总版主另行制定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管理员制定、修改,或由管理员授权总版主制定、修改。
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